《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解读
2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第(一)条政策解读: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县(市、区)以企业为主体,以街道(镇)、社区(村)为单元,帮助建立多方式的科学防疫体系,协调解决防疫、设备、原材料、人工、资金、运输等困难,支持企业依防疫物资储备水平和防疫能力全部或部分复工复产。对在2月20日前安全复工复产并在疫情期间持续生产的企业,按企业用工人数,给予每户1—3万元的疫情防控补助,全市安排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1.补助范围:2月20日前安全复工复产并在疫情期间持续生产的规上工业企业。
2.操作办法:按企业用工人数,给予疫情防控补助。
3.兑现程序: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区县经信局制定申报指南并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制作申报材料,报区县经信部门审核后兑现补助资金。
(2)涉及农业企业的补助资金兑现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第(二)条政策解读:
“对具备一定条件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护目镜和生产其他防疫防控物资的企业,在项目立项审批、生产资质认定、企业注册登记、环评安评、规划和土地利用等方面开辟应急审批“绿色通道”,主动提供上门服务。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产和转产,纳入国家、省支持的重点企业,在省级对企业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设备采购额给予50%补贴的基础上,对余下部分由市、县财政再补贴25%;符合市上支持条件的企业,由市、县财政按设备采购额给予50%补贴。”
1.补助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列入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企业;
(2)列入市经济信息化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企业。
2.操作办法
(1)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企业:按照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推荐上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通知》(川经信办〔2020〕8号)文件要求,区县经信局组织申报,初审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审核推荐上报省经信厅审批。列入国家工信部的重点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化局呈省经信厅转报工信部,由工信部审批下发。待企业名单后公布,按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厅下发的文件要求申报。
(2)市经济信息化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局制定申报指南,区县经信局组织企业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制作申报材料,经区县经信部门初审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经济信息化局根据申报情况,制定分配方案,经公示并报经审定后予以兑现。
3.兑现程序
(1)国家、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级对企业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设备采购额给予50%补贴,对余下部分由市、县财政再补贴25%。国家、省财政补贴部分按省经信厅要求按程序申报。
(2)市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市、县财政按设备采购额给予50%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局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市县两级分摊比例划拨到区县,兑现到企业。
4.其他说明
按照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推荐上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通知》(川经信办〔2020〕8号)文件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局已于2月17日审核筛选出2批27个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上报省厅,申请纳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最终名单以国省最终公布名单为准)。拟新申报项目正在填报相关材料,待申报通知下达后正式上报。
第(三)条政策解读:
市政府确定的承担相关调出、调入任务的企业,调运任务完成后,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注册所在地出台的具体申报程序,向所在县(市、区)交通、财政、商务部门申报,所在县(市、区)交通、财政和商务部门及时审核后兑现补贴资金。
第(四)条政策解读:
市商务局核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注册所在地出台的具体申报程序,向所在县(市、区)商务、财政等部门申报物流、疫情防控补贴,所在县(市、区)商务、财政等部门及时审核后兑现补贴资金。疫情防控补贴按照骨干企业经营规模大小按照3万元、5万元、10万元三个档次予以补贴,其中连锁便利店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在综合营业面积和门店数量中选择一项进行申报。商场、超市综合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内,连锁便利店门店数量10个及以内,批发、农贸市场营业面积30000平方米及以内的,按照3万元/户补助;综合营业面积5001-8000平方米,连锁便利店11-20个,批发、农贸市场营业面积30001-50000平方米,按照5万元/户补助;综合营业面积8001平方米及以上,连锁便利店21个及以上,批发、农贸市场营业面积50001平方米及以上,按照10万元/户补助。市商务局向金融机构提供市级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名单,骨干商贸流通企业有续贷、融资需求的,主动与金融机构对接办理。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名单、市级生活必需品保供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名单经区县推荐上报,市商务局审核后明确。
第(五)条政策解读:
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所在地出台的具体申报程序,向所在县(市、区)商务、经信、财政等部门申报,所在县(市、区)商务、经信、财政等部门及时审核后兑现补贴资金。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名单经县(市、区)推荐上报,市商务局审核后明确。
对纳入补贴范围企业按其相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价的30%计算电费补贴;其中国网四川电网未同价地区客户、省属电网和地方电网供区内用户以及市场化客户、转供电客户均按对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的国网四川电网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价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对于未缴纳基本电费的客户,以及现行基本电价征收标准低于国网四川电网基本电价标准30%的用户,以其实际缴纳基本电费为补贴上限。
供电企业根据企业相关用电量和补贴标准计算应补贴金额,省级层面承担的补贴金额由供电企业在当月结算电费直接扣减(其中供电公司与终端客户、转供电主体三方共同确认电量及电费补贴,转供电主体负责将补贴金额兑现给终端用户),由省发改委与相关供电企业直接核算;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承担的补贴金额,由用电企业直接向所在地财政局申报领取,供电企业做好配合工作。
补贴期限为2020年2月5日起,有效期按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规定执行。
第(六)条政策解读:
对“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企业”的界定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相关情况进行确定。界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在行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是否正常,疫情发生前贷款还本付息情况是否正常,疫情发生后企业是否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等。金融机构采取的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措施,须符合金融监管相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政策解读:
本条所指的利率下浮只针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其中对享受续贷、展期利率下浮优惠的贷款企业,应符合《措施》第六条要求。本条提及的利率下浮10%为指导性目标,鼓励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定价自主权范围内给予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尽可能大的利率优惠。
本条中享受贴息政策的企业范围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内,金融机构运用向人民银行新申请获得的再贷款资金所投放贷款的获贷企业。获贷企业由金融机构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贷款利率须符合本条中的下浮要求。获贷企业享受的贴息比例,按现行再贷款利率标准,具体为:人民银行支小、支农再贷款资金支持企业,年化贴息金额为贷款本金的1.375%,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资金支持企业,年化贴息金额为贷款本金的0.875%。具体贴息申报流程以市财政局要求为准。
第(八)条政策解读:
“对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复工复产企业按照《乐山市应急转贷纾困业务补助管理暂行办法》(乐市经信〔2019〕554号)实现应急转贷服务的转贷平台,转贷平台收取转贷企业年费率由原不超过12%降至6%的前提下,政府对转贷平台每笔转贷金额的补助比例由0.8‰提高至1.2‰。”
1.补助范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期间,为列入省、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复工复产企业按照《乐山市应急转贷纾困业务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实现应急转贷服务的转贷平台。
2.操作办法:根据《乐山市应急转贷纾困业务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实施细则,补助资金每半年申报一次。每次由转贷平台向市经济信息化局上报前半年的转贷业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补助申报书,申报时间为当年7月和次年1月,兑现时间为当年8月和次年3月,疫情期间的补助资金同期一并审核后兑现。申报时所需资料市经济信息化局将在每次出台申报指南时作具体要求。
3.兑现程序:由转贷平台按照《乐山市应急转贷纾困业务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和《申报指南》向市经济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经市经济信息化局初审,会同市财政局会审后,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转贷平台。
第(九)条政策解读:
享受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的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由市、县两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对于列入名单中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免征其名下所有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如车辆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因疫情原因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可向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免征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疫情期间及时合理调整其定额,受影响停业的,简化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及时准予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政策解读: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响应、及时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税款退还到位,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企业只要符合条件,自行申报享受增值税免税即可。
第(十二)条政策解读:
“统筹省级、市级资金,奖励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对在2月20日前复工复产并在疫情防控期间持续生产的企业,根据生产贡献,市财政安排总额200万元用于生产奖励。”
1.实施范围:在2020年2月20日前复工复产并在疫情防控期间持续生产的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的工业企业。
2.操作办法:对在2月20日前复工复产并在疫情防控期间持续生产的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的工业企业,根据企业实际产值兑现奖励。
3.兑现程序:区县经信局制定申报指南并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制作申报材料,报区县经信部门审核后兑现奖励资金。
“对全市前50户重点企业于2月20日前复工复产且存在跨省物流运输的,按在疫情防控期间实际发生的跨省货运量,以每户不高于30万元的标准,市、县财政采取物流费用定额补助方式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1.实施范围: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2019年产值规模、税收贡献排位前50位;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实际发生了跨省物流运输;三是在2月20日前复工复产的工业企业。
2.操作办法:按申报企业跨省货运量在全市相关企业跨省货运量的占比进行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兑现程序:各区县经信局制定申报指南并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制作申报材料,报区县经信部门审核后兑现补助资金。
“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鼓励引导企业货物运输“公转铁”,享受路地联动运费下浮优惠政策。”
1.实施范围: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且有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公转铁”运输的工业企业。
2.操作办法:享受“公转铁”运费下浮优惠政策的复工复产企业,市经济信息化局商铁路部门确保企业顶格得到优惠支持。
第(十三)条政策解读:
减免租金的国有资产范围,指产权属于市属国有企业(区县国有企业依据本区县出台的政策或按照市级政策执行)且承租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国有资产。减免租金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由出租国有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标准认定,承租企业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减免租金的方式,原则上采用延长相应时间租期、交纳下一年度租金时减免的方式兑现政策措施;确定今年内到期并不再续租的企业,可以按租金税后金额进行退还。租金减免政策措施落实原则上由承租企业和出租企业对接落实,双方确定减免方式后,依法完善相关手续,疫情结束后,出租企业将相关资料汇总后报市国资委。
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所在县(市、区)出台的具体申报程序,向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申报,所在县(市、区)财政等部门及时审核兑现补贴资金。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界定以市场监管局注册单位行业类别为准。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补贴,由各(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
第(十四)条政策解读:
由县(市、区)确定从事鲜茶、蔬菜、水果流通和其他农产品加工物流企业补贴名单和补助金额,制定本区县补助政策,市财政按县(市、区)实际补贴的25%给予补助。
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注册所在地出台的具体政策和申报程序,向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申报,所在县(市、区)财政等部门及时审核兑现补贴资金。农产品流通重点企业名单由市农业局、市商务局明确。
第(二十)条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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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疫情期间指一级响应启动(2020年1月24日)到解除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