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乐山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投资乐山 > 优惠政策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8·18”特大洪涝灾害产业恢复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30 14:47    来源:乐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量统计:

打印 分享到 :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8·18”特大洪涝灾害产业恢复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8·18”特大洪涝灾害产业恢复支持政策

为积极应对“8·18”特大洪涝灾害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受灾企业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对符合《四川省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主要损失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入应急管理系统、且生产经营恢复有望的“8•18”特大洪涝灾害受损企业(以下简称受灾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金融支持

(一)对受灾企业不得抽贷、断贷、罚息,对其存量贷款在2020年9—12月期间到期的,通过完善续贷政策、调整还本付息安排、适当下调利率等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乐山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对受灾企业恢复重建,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户企业同类存量贷款利率,无存量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市场化利率下浮。〔责任单位: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乐山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对受灾企业的理赔诉求,建立保险查勘理赔绿色通道,提高保险理赔效率,可结合实际提高预付赔款比例;对因灾情影响暂时难以现场查勘定损的案件,可结合实际预付赔款,帮助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乐山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财税支持

(四)对受灾企业因灾受损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属于正常损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受灾企业因灾造成的损失,减除责任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对因灾停产、遭受重大损失、且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受灾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停产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审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对受灾企业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受灾企业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省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对因灾停产、遭受重大损失、且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受灾企业,按规定报批后及时予以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审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对生产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依法参保、因灾造成巨大损失的受灾工业企业或其上下游企业,可按不高于2020年度失业保险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岗补贴,纳入工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范围。已享受2020年度失业保险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补贴的企业不再重复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对受灾企业中的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在2020年12月底前及时兑现减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对受灾企业中的大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在2020年9—12月期间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受灾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对因灾停产、且遭受重大损失的受灾企业在2020年9—12月期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不含已并入职工医保的生育保险叠加费率)实行减半征收,即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缴费费率由6%减半为3%征收,个人缴费部分缴费费率2%不变,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不变。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审定。〔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对受灾企业因灾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且符合不差欠2020年8月前医保费用条件的,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延长医疗保险缴费期,在2020年12月底前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对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和国有企业拖欠受灾民营企业的无分歧账款,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清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严格按照上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拨付计划,及时拨付受灾企业的国、省级项目支持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要素支持

(十六)对受灾企业因灾造成供电设备受损而停产、导致交易用电量无法达到年初合同约定用电量水平的,按规定报批后,予以免除合同约定责任。〔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乐山供电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按规定报批后,自2020年8月18日起,受灾企业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不受“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可在当月(期)申请下一个月(下一个计费周期)的计费方式;受灾企业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8月18日以来确未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至8月18日;对灾后重建项目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际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乐山供电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消费支持

(十八)帮助受灾商贸网点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保障市场供应渠道畅通。鼓励汽修企业增派力量,加快因灾受损汽车维修进度。支持商贸流通领域开展惠民让利促销活动。鼓励市内汽车、家电、家具等经销商积极向生产厂家争取“8·18”赈灾优惠政策,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支持市内商协会、展会公司举办汽车展、房交会、商品展、美食节等展会活动;鼓励汽车、摩托车、农用车、小机电等经销商巡回开展送服务下乡展会活动。支持家电、家具、建材、手机等商家针对乡镇受灾群众开展团购送货下乡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一事一议

(十九)对受灾企业在复工复产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调办理。〔责任单位:事权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国、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本政策涉及的相关企业名单和事实依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政策牵头单位核定。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对《8·18”特大洪涝灾害产业恢复支持政策》的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